如果國家要推動數位經濟基本法,到底還需要注意什麼呢?立法委員許毓仁23日再度召開「數位經濟基本法」公聽會,邀請產業界人士及公部門與會蒐集意見,與會人士多同意此法立意良好,但針對立法的精神、數位經濟的定義及政府的角色,仍需要再凝聚共識。
許毓仁指出,數位經濟基本法是上位法,保留可以滾動式修法的彈性。此次希望大家討論用負面表列的方式去呈現,立法上可不可行?政府要如何扮演數位經濟的角色?以及業者的責任是什麼?
PChome董事長詹宏志說,「政府要在對的時間,做對的事!」如果沒有上位的政策,就算有重要的經濟、產業發展政策,還是繞不過去,如同前朝政府提出的三業四化,就是在講網路,但是從頭到尾,經濟政策皆沒有提出「數位經濟對未來很重要」,這必須視為優先的事。
詹宏志說,過去在數位創新最有能量的美國或中國,最重要的是行政力量不輕易動手,往往是等著看看(wait and see),而不是監理沙盒的概念。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說,不管Uber、愛奇藝或淘寶,如何讓法律有效才是重點,期待這部法可以解決這件事。

意見一:確定立法目的

第一條 為因應網路、數位資訊、電子資訊及數位傳播之興起,促進數位經濟產業之形成與發展,特制定本法。有關數位經濟之行為,除本法規定外,適用各該行為應適用之法律。

詹宏志說,立法目的建議要轉成積極正面的態度,像是「我們想促進台灣在世界的數位經濟發展上,成為領先的經濟體。」讓行政部門在發展政策和其他法律時,可以參考這個法,由這個角度盡到提醒的作用。
金管會代表指出,第一條沒有寫出真正立法的目的,通常立法的目的不外乎是興利或是除弊。

意見二:此法的對象到底是誰?

星輿顧問服務副總李士傑說,基本法要思考到底要服務的對象是誰?是要針對全國人民的福祉嗎?人民有哪些權利和保障?可參考《科技基本法》和《環境基本法》中所明確定義的對象,才不會只針對現象立法。
經濟部商業司代表指出,此法把產業和業者合在一起,11條講業者,1和8條是在講產業,必須清楚定義到底是要針對產業還是業者?

意見三:確立政府的角色

AAMA台北搖籃計劃共同創辦人顏漏有指出,基本法中好幾條都在談政府的角色,希望基本法要顧慮到政府積極推動和消極管制的角色。
顏漏有說,一是政府扮演積極角色,跟國際談判、政府資料開放、協助做數位技術的研發、數位人才的培養、如何定期把台灣數位經濟發展相關統計分析做為參考。一是消極被動的管制角色,像監理沙盒。
顏漏有提醒,講到數位經濟,大家都想到數位,政府除了如何創造環境給新創公司之外,還要思考現有傳產如何轉型,是否要新增條文來幫助現有企業轉型。

意見四:清楚定義數位經濟

數位經濟基本法草案中第三條定義了數位經濟:

指透過數位產業帶動之經濟活動,加上非數位產業透過數位科技之創新活動。

詹宏志指出,數位經濟的定義,不適合變成「數位經濟產業」這樣的垂直產業概念,因為經濟指的是經濟活動的總合, 一切透過數位應用,帶動數位產值的活動,都叫數位經濟,都是整個社會要歡迎鼓勵的項目。
顏漏有也同意詹宏志的說法,他認為此法草案的定義很類似英國的定義,跟國家去年提出的「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中定義的「數位經濟」也不同。

意見五:負面表列不要寫太死

前行政院政委蔡玉玲指出,「法律往往防弊,寫得太死了,讓主管機關沒有解釋的空間。」負面表列的意思,就是只要確定哪些東西一定要管,不要太執著法律的文字,但是必須仔細思考,到底哪些東西非管不可。

意見六:公務人員免責權是否有界定範圍?

蔡玉玲表示,現代的政府需要有「小政府思維」,法令上要讓大家有個思維:如果人民要政府不要管太多,那不要動不動就怪政府。
國發會代表指出,如果要在法律裡給行政部門很大的權限的話,會有行政權侵入立法權的疑慮,希望法規明確劃一個範圍,讓執行者可以有免責權。

意見七:創新實驗場域的範圍在哪裡?

詹宏志說,如果法律和創新之間要有緩衝空間的話,就是監理沙盒了,但是它不能事先審核。如果需要事先審核,就沒有創新可言,如果政府仍是這樣的管理機制,就沒辦法做創新。
之初創投合夥人詹德弘提出,重點是新東西出來時,能不能先在台灣做?在立法時要想到這是快速、持續變動的時代,希望在行政院內有類似仲裁的機制。
新公民議會共同創辦人葉佰蒼指出,審核的概念希望可以透過負面表列的方式,如果沒有違反負面表列就可以讓業者去做,創新的時候,接受失敗很重要,怕失敗就不要做了。這個法要接受可能失敗的成本。
經濟部商業司代表指出,法的內容要排除現行法律的障礙,最重要的是第四條「創新實驗場域」,要講清楚它的效力規定,才知道要怎麼去排除法律障礙,要排除的是刑事責任還有哪些?例如,國家賠償責任?

意見八:國際談判原則

蔡玉玲提出,數位世界不能不去碰國際的問題,包括稅、資料在地化、消費者保護,都是政府在跟國際業者談判時一定要去處理的問題。另外,「速度也很重要!」她說,政府處理的時效拖延太久的話,對產業是非常傷的。

小結

目前看來,業界對數位經濟基本法多持正面態度,然而,其中的細節如何訂定,將決定此法是否能發揮「作用」,而避免與現有政策和法律疊床架屋。涵蓋很廣的數位經濟基本法,牽涉到各部會,難以明確定義執行環境,可能會面臨執行的困難,不像《數位通訊傳播法》可以明確定義出平台的角色和範圍。還是得先回到數位經濟的基本定義,以及數位經濟基本法到底要保障和鼓勵的對象是誰?
 
文章來源: 數位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