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在投資者與創辦人之間,如何不影響新創產品研發與公司成長,又能讓投資者放心並且獲利了結。美國矽谷Indie. VC的經營模式恐怕是目前最好的解答了。

我知道跟我一起做事的人都會有壓力,尤其是跟我最親近的人。我想這是每一個創業人都會有的「職業病」。我們創業的原因,就是因為一直相信一定有更好的解決方案。
如果沒有人願意去嘗試,去做些大家認為不可能的事,那我們就要當仁不讓,「先做,再邊做邊改」,只有在做中,才會找到passion,這是所有創業人的secret code。
圖說明
圖說:美國知名創投Fred Wilson,照片來自:Heisenberg Media via flickr, cc license
昨天在網路上看到Fred Wilson,因為Uber不願意成為上市公司而對Travis Kalanick感到不解。Fred認為一個偉大公司的領導人就應將公司上市,受到大眾的監督,並對早期投資的人負責,讓投資的人能回收他們風險投資的報酬(Fred並沒有投資Uber)。
在網路上看到Scott Galloway對Gang of Four (Amazon, Facebook, Google, Apple) 詳細分析的營業額,Scott並分享他認為這四家公司很有可能成為US$1兆元的公司:

  1. Facebook要思考如何Monetization(流量變成收入)
  2. Amazon要思考如何Acquisition(併購Macy’s, Carrefour等實體零售商)
  3. Google要思考如何Extension(如何介入其他領域)
  4. Apple要思考如何Articulation(重新定義Apple的其他可能)

記得不久前在《WSJ(Wall Street Journal)》看到一篇有關大陸BAT(Baidu百度、Alibaba阿里巴巴、Tencent騰訊)的報導,同樣的這三家大陸網路平台新經濟公司,亦將主導大陸未來在新經濟上的發展。
當我專注在美國及大陸這些寡占甚至獨占的數位經濟巨獸時,我一直有種懷疑,難道這種由VC所推波助瀾的規模化模式,就是所謂的成功嗎?
每次看到報導說台灣又有哪家公司得到VC的資金投入(尤其是美國幾家大VC),似乎就是證明這些founders的成功,但他們知道一旦接受VC的投資,就是一條不歸路嗎?
雖然我在1995年開始對VC的投資模式有興趣,但我一直對VC,尤其Silicon Valley的VC有種不確定感。一方面是台灣根本沒有這些VC所期待的市場,目前所有投資台灣Startup 的VC,最後並不是期待在台灣IPO,而是期待被大陸併購,或在大陸或其他資本市場上IPO。另一方面是我個人對台灣startup靠VC來成長的模式有所保留。
不可否認,有許多網路公司的經營模式必須靠VC,否則不可能規模化。大多數創業人的發展模式是用自己的積蓄、家人的資助、及共同創辦人的資金來建立產品,然後再找人參與種子階段投資(Seed Round),證明有人需要並使用您的產品,因此您可以再找人參與A輪的投資,有了這資金,您可以再證明有許多人使用您的產品,於是您可以再找人參與B輪投資。有了資金,您又可以招兵買馬,建立更專業的團隊,將產品做的更好,有更多人使用。基本上,這就是VC的作用(最簡化的說明)。
但是這種模式最大的缺點是整個的成長過程是專注在如何讓未來投資者對您的產品有信心,而不是專注在產品的使用者及能否獲利。
圖說明
圖說:創立Indie. VC的Bryce Roberts。照片來自:Christopher Michel via flickr, cc license
因此,當我看到Bryce Roberts在2015年提出 Indie. VC的構想時,我馬上注意到在目前VC的經營模式中,的確需要另一種選擇。
我深深了解到網路startup跟傳統中小企業有許多不同,但我相信只要我們能重新定義我們對成長、成功的定義,Indie. VC絕對可以幫助網路startup。
Bryce Roberts一直強調這只是一個實驗,但他也真的募集到了新的基金,投資九家startup,每家十萬美元,我剛看了他的第三季報告,目前進行良好。這就是我佩服美國這些VC,當他們看到新的可能時,就自己跳下來(Be the change)。我如果是台灣的VC,我一定會另外募集新的創投基金,從做中證明Indie. VC的可行性。我們應該鼓勵founder用不同的方式建立一個不同的公司。
在Indie. VC 的Term Sheet 有清楚的說明:

  • 投資的十萬美元並不需要擁有股權
  • Indie. VC 不插手經營管理(因為沒有股權及投票權)

Indie. VC 僅要有權決定現金利潤分配。在現金流上最大影響的就是founder的薪資。因此當founder薪資超過目前一般薪資的1.5倍時,公司的利潤要分80%給Indie. VC,20%給founder,一直到Indie. VC拿回2倍的投資(二十萬美元),然後Founder可分得80%的利潤,Indie. VC 分20%,一直到Indie. VC分到5倍的投資額(五十萬美元),彼此就結束投資關係。
可以看出Indie. VC想在最短時間內,拿回2倍的投資金額,而每一次的投資最多僅需拿回5倍的投資報酬,而founder完全獨立,擁有100%股權。Indie. VC也不須等到IPO,才能拿回投資報酬,雙方都滿意。
當然如果founder最後決定要再找人增資,或要IPO時,Indie. VC有優先權決定要轉換成股權或溢價出售。
最主要目的,是希望讓founder可以控制自己的命運,專注在讓公司有正現金流(Positive cash flow)而不是僅專注在吸引下一輪的VC投資。
目前投資市場可能泡沫化,許多獨角獸的經營模式及估值更受到挑戰,因此專注在Positive cash flow 可能才是永續經營的新模式。也會有更多的傳統VC轉型成Indie. VC,專注投資這些以正現金流經營模式的公司。
正如微權力(The end of power by Moisés Naím)一書所指出的,在未來微權力將對抗大巨頭,相信有一天大陸也會發現BAT的獨大,對大陸並非好事。而Gang of Four也會被質疑是另一種新殖民主義,而遭到反撲。
物極必反,分久必合,合久必分,這是一個不變的定律。
因此,台灣一定要建立新的模式,讓現有的模式自然淘汰。Indie. VC 絕對值得台灣的VC重新思考,台灣真的可以玩Silicon Valley 的遊戲嗎?

Ho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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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平
生意人、悅日人、漣漪人。目前倡導並推廣有更高社會目的的營利企業商業模式(Profit for Purpose Business),希望連結更多年輕創業人參與創新經濟,共同創造台灣新的可能。
文章來源:數位時代